打工人請假特別難!
公司的規(guī)定都是為公司利益服務的,而且很多崗位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,員工請假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轉(zhuǎn),所以都不會輕易批假!
一般的事假還可以理解,但是病假跟喪假是誰也不愿意碰到的,都是事發(fā)突然,而且緊急。
但有的公司不管你那么多,影響到公司生產(chǎn)就不會給批假,但曠工的代價卻讓員工很難承受。
去年,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的盧某就遇到這樣的難題:
父親因病去世,向公司請假,領導卻不批準,無奈之下,他只得曠工回家操辦父親的喪事!
等他處理完父親的后事回到公司,卻收到了公司的辭退通知書,要求跟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。
為此,陸某將公司告上法庭。
陸某是上海一家物業(yè)公司的員工,1月6日,得知父親病重后向主管提交請假單后返回老家,請假時間為6日到13日。
在半路上,得知主管沒有批假他又返回公司,途中得知父親去世又不得已往老家趕。
1月14日返回上海,1月15日開始上班。
1月30日,公司向陸某出具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
原來,根據(jù)該公司規(guī)定:
請假一天需直屬主管審批,請假兩天需要行政審批,請假三天及以上需要總經(jīng)理審批,曠工三天及以上為嚴重違反公司規(guī)定,公司有權(quán)予以辭退,并不作任何賠償。
陸某于1月6號到14號在沒有得到公司各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擅自返回老家,即使扣除三天喪假,礦工依然超過三天。
因此公司有權(quán)跟陸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,并不予賠償!
陸某對公司的處罰決定表示不服申請仲,要求公司支付10.4萬余元違約金,仲裁委最后后判決公司向陸某支付7.5萬余元。
公司不服,起訴訟。
一審支持仲裁結(jié)果,即只想陸某支付7.5萬余元違約金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院審理認為:公司罔顧事件背景和原因,機械的使用相關規(guī)定和法律,違背了人為本的原則,嚴苛實施用工管理做法不當。
陸某在未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,匆忙趕回家中,無論是開始探望重病父親,還是回家處理父親的后事,都符合中華民族的倫理孝道和善良習俗,公司作為管理者應該以善良心、寬容心加以對待。
而且,陸某于1月5日提出申請,直屬領導和部門經(jīng)理已經(jīng)簽字,同意,直到1月6日下午,總經(jīng)理才簽字未批準,所以1月6日的礦工視為公司總經(jīng)理沒有及時行使審批權(quán)所致,不應按曠工處理。
最后扣除三天喪假及兩天應休假日,實際曠工數(shù)只有兩天,并沒達到公司三天的標準,因此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理應經(jīng)支付相應的賠償金。
看到這樣的判決,很多網(wǎng)友表示特別暖心!
很多朋友在就職的過程中都遇到類似的事情,往往因為不懂法律或者沒有時間和精力跟公司扯,因此對于公司的欺詐也只好吃啞巴虧。
很多公司的考勤制度有這樣的規(guī)定:曠工一小時按半天計算,曠工半天按一天計算,曠工一天按三天計算,曠工三天及以上給予辭退,并扣除當月50%的工資。
這樣的公司請假特別難,往往要給主管說不盡的好話,還不一定能請到假。
工人就跟機械上的螺絲釘一樣,一個蘿卜一坑,少了任何一個人都會影響到工廠的生產(chǎn)。
這樣的血汗工廠根本不會體恤員工的難處,不管是婚喪嫁還是事假病假,只要影響到公司的生產(chǎn)一律不批假。但礦工后付出數(shù)倍工資的代價,員工很難承受的了。
雖然各地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規(guī),是對于處于弱勢的基層員工來說,真正執(zhí)行起來難上加難!
作為一家有擔當?shù)钠髽I(yè),制定各種規(guī)則應該堅持以人為本,體恤員工的難處和不易。
作為員工,也應該遵守公司合法的規(guī)章制度,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(nèi)減少企業(yè)的日常開銷和生產(chǎn)運營成本。
企業(yè)有擔當、員工懂感動才是正常的勞務用工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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